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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计划生育局与吴某某、陈某某给付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石泉县X乡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计划生育局法制股长。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吴某某之妻,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某、陈某某给付社会抚养费x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社会抚养费x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下余款5664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张勇

执行员王某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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