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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请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申请人李某请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系翁媳关系,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子李某峰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于2006年6月便开始在洪营村以夫妻名义生活,二人于农历2008年3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李某玉。李某峰于2008年8月28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08年10月外出后,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籍叶县X组,后居住鲁山县X村,与申请人李某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之子李某峰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李某峰于2008年8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某于X年X月X日生下女儿李某玉,于2008年10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距今已3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依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08年10月22日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离家外出已3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公安局张官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张某某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贡恩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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