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易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X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江苏易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人江苏易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略)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平顶山润鑫纺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易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人为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易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国
审判员李国亮
审判员孟鲁义
二О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