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系韩某市龙门XX公司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吉XX,陕西省韩某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某市X镇,农民。
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女孩王XX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韩某市龙门XX公司家属楼X单元X层东户由原告张某居住,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XX负担。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