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解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系解某甲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解某乙,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解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解某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解某甲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案由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解某乙请求判令解某甲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建在其土地上的门楼和西屋南墙,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本案应为民事侵权案件。2.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解某甲所建门楼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之内,且所建墙体还向里收进17公分,根本未侵占解某乙宅基地,判决认定解某甲门楼基础压住解某乙屋后溅砖8公分没有依据,认定解某甲宅基地内有解某乙一尺半滴水错误。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补充勘验笔录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程序违法。3.一审审理超期,程序严重违法,诉讼费分担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解某乙提交答辩意见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解某乙与解某甲南北紧邻,解某甲所建门楼上面楼板紧挨解某乙房后墙,且门楼墙体压住解某乙房屋后墙减脚8公分,致使解某乙房屋基础下沉,房屋不同程度出现裂缝。2.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鉴定报告客观真实,解某甲也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3.解某乙的房屋是祖上传下来的,有一尺半滴水,行政村出具的证明也足以证实。请求驳回解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因解某甲与解某乙系南北邻居,解某乙是以解某甲门楼建在其一尺半滴水上,致使其房屋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双方系因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本案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鉴定机构对解某乙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和房屋裂缝修复价值评估,并组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及评估报告质证,解某甲虽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没有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且亦未在限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报告上虽有几处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其证明效力,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经过鉴定解某乙房屋损坏的原因之一系解某甲所建的门楼基础距解某乙房屋基础较近(有重叠现象),造成局部不均匀沉降。因此,解某甲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审判人员办理了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手续,故解某甲主张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解某乙的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一审法院依据胜败诉比例对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用判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分担适当。综上,解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解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郝洪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