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
委托代理人李政,漯河市X区孟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某,漯河市X区孟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B。
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X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关某诉被告李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政、赵某、被告李B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7月30日在郾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24日(阴历)举行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李思彤。双方婚前感情还可以,从我怀孕前双方开始发生矛盾,一直到现在仍未得到改善。我与被告之间除了因家务琐事争吵之外,平常很少交流,双方到了无话可说的地步。2011年3月份,我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对我和女儿不管不问,我们之间已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为早日结束这种无爱的婚姻,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思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3、原、被告双方的婚前财产各归己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双方没有打闹过,不符合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5、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7月30日在郾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24日(阴历)举行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李C。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某,相互理解,共创和谐家庭。本案原、被告虽然在生活中有时产生矛盾,但二人只要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还是能够化解矛盾的,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二人尚有和好可能,不应解除夫妻关某,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关某和被告李B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晓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