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该医院退休职工.
原告张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张x,女,生于X年X月X日,住渭南市职业学院.
张z,男,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鹏越,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韩某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韩某市X区X街北段。
被告邓某,女,约50岁,住(略),系陕x(含陕x挂车)半挂车实际车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渭南市X街工商局X楼。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大学文化,住(略),特别授权。系该公司韩某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甲等诉被告韩某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张某乙东(已故)系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之子,原告马某之夫,原告张x、张z之父。张某乙东生前由第二被告邓某雇佣为司机,为其驾驶陕x(含陕x挂车)半挂车。2010年8月9日8时30分许,张某乙东驾驶该车由定边向吴起方向行驶至S303线x+51米处时,因车辆超载、雨天路滑等因素导致车辆驶出路外侧翻,张某乙东当场死亡。另查,邓某实际所有的陕x(含陕x挂车)半挂车挂靠于第一被告韩某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第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有车上责任险(驾驶员),最高限额为十万元。该事故发生后经陕西省定边县交警大队调解未果,原告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韩某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公司和被告邓某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张某乙东的死亡丧葬费x.5元、死亡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停尸费8300元、住宿费690元,合计x.5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甲等与第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就陕x(含陕x挂车)半挂车在该公司投保的车上责任险(驾驶员),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在2011年12月10日之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马某、张x、张z车上责任险(驾驶员)十万元整。
二、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马某、张x、张z放弃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某某
代理审判员薛某某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