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1962年生。
被告林某乙,女,1949年生。
被告王某丙,男,1948年生。
被告林某丁,男,1955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乙、王某丙、林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巳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文琪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