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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乙、王某丙、林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1962年生。

被告林某乙,女,1949年生。

被告王某丙,男,1948年生。

被告林某丁,男,1955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乙、王某丙、林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巳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文琪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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