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曾用名杜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一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民哲,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杜某与被上诉人高XX、高一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杜某
审判员王某谦
代审判员沈可可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