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西南政法大学博士,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略)。
被告科学出版社(副牌:龙门书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科学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员工,住(略)。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所)与被告科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仁爱所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秦某某,被告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爱所诉称:原告编著的《英语•七年级(上)》一书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3年初审通过,于2004年6月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由四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三个话题。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三点一测丛书•七年级英语(上)》(以下简称《三点一测•英语》)是根据《英语•七年级(上)》编写的。《三点一测•英语》的体系结构、单元划分、每个单元及话题均与《英语•七年级(上)》相同,并将《英语•七年级(上)》中的课文原文直接复制并进行翻译和注释。原告以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三点一测•英语》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科学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教育报》或《新闻出版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取证费共计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科学出版社辩称:被告出版的《三点一测•英语》在体例、模块、内容上都与原告的教材有很大不同,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出版社与图书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被告作为出版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原告主张权利的教材的作者是八位自然人,原告仅是该书的编写者,不享有著作权,不能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仁爱所于2002年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教材审定办公室)报送了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材料。教材审定办公室于2002年6月25日向仁爱所下发《关于同意编写中小学教材的通知》,对九年义务教育7-9年级英语实验教材编写(王德春主编)准予立项。2003年11月12日,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所下发了《关于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初审结果的通知》【教基材室(2003)X号】,仁爱所送审的《英语》(主编王德春,Jim.(略))7-8年级、7上-8上(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初审通过,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按照教材审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编写、出版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可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2004年11月8日,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所下发了《关于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初审结果的通知》【教基材室(2004)X号】,仁爱所送审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起始)(主编王德春,Jim.(略))、8下-9下(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于2004年9月初审通过,可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
《英语•七年级(上)》于2004年6月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2004年6月第一版、2004年7月第三次印刷的版本封面上标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署名为“仁爱所编著”;封面后的扉页上在“仁爱所编著”的署名后列明“主编Jim.(略)(加拿大)、王德春,编者(略)(加拿大)、(略)(加拿大)、李曙光、周昭树、任满红、谢余良”。该书2005年7月第二版第一次印刷的版本,封面后的扉页上署名方式为“仁爱所编著”、“主编Jim.(略)(加拿大)、王德春,编者(略)(加拿大)、(略)(加拿大)、任满红、赵某新、谢余良”;该版的《前言》中有“仁爱版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为仁爱所独家享有”的内容。仁爱所对此解释,《英语•七年级(上)》作为实验课本,使用一年后要进行修订,书中的内容、结构不变,仅是个别单词或句子进行了调整,在本案中以2004年6月第一版作为权利依据。该书版号是(略)-X-X-X/G•4135。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仁爱所提交了其与王德春签订的“主编聘任书”,与任满红、谢余良、李曙光、周昭树签订的“编写人员聘任书”,聘任书中均包含主编及编者同意其参与编写的教材《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归仁爱所所有的内容。仁爱所还提交了Jim.(略)、(略)、(略)签署的声明或协议,用以证明该三人同意其参与编写的教材《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归仁爱所所有。仁爱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于2003年3月17日就《英语(7-9年级)》签订的《教材合作协议》中约定,仁爱所负责教材的引进和组织编写的全部工作,享有著作权;湖南教育出版社享有独家出版发行的权利。
科学出版社的副牌是龙门书局。2005年3月28日,龙门书局与刘洁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的作品名称是《三点一测丛书》(湖南教育版)七年级英语(上、下)及八年级英语(上、下);双方约定著作权归属龙门书局。2005年5月,龙门书局出版了《三点一测•英语》一书,该书封面中间位置标有“三点一测丛书”字样,封面左上角印有“湖南教育版课标本、200万套销量”字样,左下角印有“科学出版社龙门书局”字样。该书扉页上标明的主编是刘洁,编者是刘洁、唐丽娜、鲍静。该书《前言》中写明:根据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上)》最新版教材编写成此书。该书共印刷四次,总计印数(略)册,总字数为(略)字,零售价格是每本16.50元(含磁带)。
《英语•七年级(上)》是七年级上学期英语课本,全书由四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三个话题,每个话题下面有几个小的区域,分别包括课文、单词、语法、练习等内容;同时,该书为配合课文的讲解、便于学生理解,搭配了大量的插图;该书版权页标明的字数为(略)字。《三点一测•英语》在整体结构上亦采用了划分为四个单元、每个单元包括三个话题的编排顺序,单元与话题的编排与《英语•七年级(上)》基本一致;《三点一测•英语》在每个话题下分别包括“重点难点分析、知识点精析与应用、快乐套餐、参考答案”等内容;每个单元项下的“重点难点分析、知识点精析与应用”两部分收录了《英语•七年级(上)》中的英文课文原文,并进行了中文翻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仁爱所和龙门书局分别对《三点一测•英语》与《英语•七年级(上)》一致的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及统计。仁爱所对比的结果是:按字节统计,《英语•七年级(上)》的总字数为(略)个字;《三点一测•英语》对原告教材原文复制一次、抽出原文进行注释一次,直接侵犯原告教材著作权的内容约占全书的比例为67.89%,依据原告教材的内容引申的内容占32.11%。龙门书局的对比结果是:《英语•七年级(上)》按英文单词统计的总字数为(略)字,《三点一测•英语》与原告教材相同的内容为6194字,占《三点一测•英语》总字数的2.15%。
此外,龙门书局就《三点一测•英语》一书的印数作出如下说明:《三点一测丛书》是龙门书局于1996年出版的中学教学辅助图书。丛书首次出版时包含27个品种,此后随着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和重新编写。2005年时,该套丛书已经包含近200种产品。十年来,该套丛书的累计销售量达到200万册。《三点一测丛书》所包含的所有产品使用的是统一的封面,在封面中使用了“200万套销量”的宣传语。《三点一测•英语》是2005年推出的新产品,共4次印刷,印数(略)册。该书定价为16.5元(含磁带),其中磁带定价5元,图书定价11.5元。该书目前尚有约(略)册未销售。
上述事实,有《英语•七年级(上)》、《三点一测•英语》、教材审定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仁爱所与主编及编者签订的聘任书、仁爱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协议、公证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英语•七年级(上)》属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由仁爱所向教材审定办公室申请立项,组织人员编写完成后,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由教材审定办公室下发通知,该教材才可以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予以使用,即该书由仁爱所主持编写并承担责任。该书封面上署名方式为“仁爱所编著”,虽然扉页上列明了主编及编者的名称,但仁爱所提交的其与编写人员签订的协议可以说明,参与该书编写的人员均确认该书著作权属于仁爱所所有;并且,仁爱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亦反映出其是该书著作权人的身份。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确认仁爱所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人。
《英语•七年级(上)》属于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三点一测•英语》是按照《英语•七年级(上)》编写的教辅图书,由于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参照了教材的编排顺序,但《三点一测•英语》在每个话题下分别安排了“重点难点分析、知识点精析与应用、快乐套餐、参考答案”等板块,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编写者的独立构思。因此,尽管两书在按照“单元、话题”划分的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一致性,《三点一测•英语》也仍是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不构成对《英语•七年级(上)》编排方式的侵害。
《三点一测•英语》对应《英语•七年级(上)》的每个话题项下均包括“重点难点分析、知识点精析与应用、快乐套餐、参考答案”四部分的内容,编写者按照特定的创作目的组织编写每一部分的内容;并且,任何人都有权从已有的作品中获得启示或汲取某些营养,进而创作完成属于自己的作品,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仁爱所提出的《三点一测•英语》中部分内容是依据原告教材的内容引伸出的,该引伸部分也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观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点一测•英语》每个单元项下的“重点难点分析、知识点精析与应用”两部分收录了《英语•七年级(上)》中的英文课文原文,此种使用方式再现了《英语•七年级(上)》的内容,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侵害了仁爱所享有的著作权。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翻译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英语•七年级(上)》中的内容是英文课文,《三点一测•英语》“知识点精析与应用”部分将英文课文全部翻译成中文,没有经过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害了仁爱所对作品享有的翻译权。
依据龙门书局与作者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三点一测丛书》(湖南教育版)七年级英语(上)的著作权归属龙门书局所有。龙门书局作为《三点一测•英语》一书的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单位,应就上述侵害仁爱所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三点一测•英语》一书的印数问题,尽管该书封面上印有“200万套销量”字样,但该书在2005年5月才出版发行,龙门书局对印数问题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且仁爱所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本院依据《三点一测•英语》版权页上记载的印数确定该书的印刷数量。仁爱所提出的该书印数为200万册的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龙门书局是科学出版社的副牌,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科学出版社承担。本院将依据《三点一测•英语》未经许可使用《英语•七年级(上)》中内容的数量,综合考虑《三点一测•英语》一书的印数及销售价格,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仁爱所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三点一测•英语》是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本院据此确定科学出版社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仁爱所赔礼道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科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三点一测丛书•七年级英语(上)》一书;
二、被告科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向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科学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科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四千五百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元(略)(已交纳),由被告科学出版社负担50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人民陪审员封岩
二ΟΟ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剑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