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潭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余彪,湘潭市X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干部。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余彪,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长张防修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人民陪审员郭小玲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