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景德镇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住(略)。2004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景德镇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院长发现该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珠刑再初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该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德镇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荣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10月9日,经呈批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