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
法定代理人郭某丙。
法定代理人王某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X区航空幼儿园。。
负责人马某,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该园副园长。
上诉人郭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X区航空幼儿园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郭某丙、王某丽,被上诉人安阳市X区航空幼儿园的负责人马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邢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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