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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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6年4某至2001年任汝州市X组副书记、副局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7月19日由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2011年8月2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汝州市农林局成立汝州市农林局经济开发办公室,被告人刘某某分管经济开发办公室工作。2000年4某1日,该经济开发办公室收到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老农林局院小区开发利润款x元。同年4、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x元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缴纳车辆保险等,并以其侄子刘XX的名义入户,非法占有。案发后,该桑塔纳轿车被追回,退还汝州市农林局。2011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汝州市X路派出所投案。依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提请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构不成贪污,其当时只是为了单位躲避外债怕执行,才将车辆登记在其侄子名下。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汝州市农林局成立汝州市农林局经济开发办公室,被告人刘某某分管经济开发办公室工作。2000年4某1日,该经济开发办公室收到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老农林局院小区开发利润款x元。同年4、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x元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缴纳车辆保险等,并以其侄子刘XX的名义入户,非法占有。案发后,该桑塔纳轿车被追回,退还汝州市农林局。2011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汝州市X路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在农林局担任副书记和副局长时主要分管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工作。2000年2月份经农林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主要工作有旱地开发,退耕还林、局门面楼改造加高,老农业局院内开发,绿色科技示范园建设等工作。成立时局里决定由我负责全面工作,到2001年3月份局里给开发办公室安排一名负责人叫杜某,会计叫李某,其他人员有姚某、赵某、李某X等。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成立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老农业局院内由潘X开发,潘X一次性给开发办48万元,和潘X签有合同。我购买刘某X的车,农林局固定资产帐上没有。

大概在2000年,在乔某到林业局担任局长一年左右,乔某给我说,把你的办公室也给装修一下,开发办如果有钱的话你买台车。后来,农林局副局长刘某X,想把自己的一辆桑塔纳车卖了,我看价格也比较合适,就让刘某X第二天把车开到局里,如果乔某局长同意的话,就把车买下。第二天下午刘某X的亲戚把车开到局里,我在二楼乔某的办公室门口给乔某说,就是这辆车。乔某给我说,你看着行就买吧,并且还说,你找个人,不能够以局里的名义买车。这样我就以我侄儿子刘XX的名义,把刘某X的车买了下来,入户是刘XX,并且把手续都办好了,具体开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车牌号是豫D-x。

买的车班子会议没有研究,但乔某是同意的,刘某X也知道乔某同意。当时,我给刘某X说,你把车开到局里得经乔某长看看,乔某长同意才能够把车买了。

车牌子是豫D-x,车主填的是刘XX,刘XX是我的侄子,他家住庙下乡X村,4某岁。之后,这辆车我就一直用着。这辆车只有局里的刘某X和乔某长知道,别的领导班子都不知道。我让李某给我提20万元,他也不知道我是弄啥用的。我把车过户到刘XX的名字,是因为他是我的侄子,他去村里开证明不会乱说,我也不想让别人知道我买了这车。

2、证人刘某X证言。我于1996年4某份到农林局任副局长,2010年2月到汝州市环保局担任副局长至今。

1999年11月份,汝州市整顿\"三会一部\",我老表芦某在宋庆龄基金会工作,他单位有一辆黑色桑塔纳时代超人车要卖,他让我问一下看谁要车。有一天我在局里见到刘某某说:我老表有一辆桑塔纳车要处理,你打听一下看谁要,过后我和刘某某已没在提到这事。2000年大约4某份,刘某某在局里碰到我问,你说的那辆车卖了没有,我说还没有卖,刘某某说有人要车你开来看看。有一天我打电话让芦某把车开过来让刘某某看了看。刘某某看车后说行,就问我车要多少钱,我说:人家最少要17万,刘某某说有点高,经我和刘某某多次协商最后以14某元卖给了刘某某。芦某是99年10月份在郑州买的车,有发票没有入户挂牌。我卖给刘某某车时,当时他拿来14某现金,我就把车和发票给了刘某某,没有打手续。芦某不认识刘某某,卖车一事是我和刘某某商量的。刘某某从来没有给我说过这辆车是给谁买的。车卖给他后,刘某某一直自己开着,并挂了牌,车牌号是予D-x。

刘某某买车前要看车,刘某某说是自己要看看车的状况,别的没有说了。刘某某买车之事,当时局长乔某是否知道我不清楚,但农林局班子会议没有研究过。刘某某买车的费用在哪里列支的我不清楚。

3、证人乔某证言。我任汝州市农林局局长期间负责农林局全面工作。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某某主管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工作;党组副书记、纪检书记赵某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X主管农业生产;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某X主管农村X组成员、副局长张XX主管林业执法;党组成员、副局长梁XX主管农业执法、种子管理工作。

2000年2月份经农林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主要工作有旱地开发,退耕还林、局门面楼改造加高,老农业局院内开发,绿色科技示范园建设,等工作。成立时局里决定由刘某某负责全面工作。

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成立后都有哪些收入、支出我不清楚。

农林局只有一辆红色普通桑塔纳,根本没有钱给班子成员配备车辆,这辆红色普通桑塔纳还很破旧。后来,局里都知道刘某某经常坐一辆时代超人桑塔纳,但我不知道刘某长坐的车是用什么资金买的,我也没问过,反正局里帐上没有为这车支出资金,我也没管。

这车不是农林局的车,局里没有为这车报销过油料费、维修费,局里办公室也从没管理支配过这辆车,农林局的车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维修报销油票的。刘某某局长坐这车往哪里去也从不用和别人打招呼。

4、证人芦某证言。1999年11月份,我有一辆黑色桑塔纳时代超人车要卖,因做生意急着用钱,我就让我老表刘某X问一下看谁要车,帮忙把车卖了。后来大概在2000年4某份,我老表给我说,农林局副局长刘某某想要车,并且想看看车,我就把车开去让刘某某看了看车,具体是在哪里看的车,因时间长了,我记不起来了。当时我给我老表说:车最少要17万。后来我老表给我说:刘某某说有点高,只出14某元,我因急着用钱就同意以14某元卖给了刘某某。在刘某某给我钱时我就把发票、车同同时给了刘某某,给钱交车时我老表刘某X在场,我们没有办啥手续,14某元给的是现金,具体是在哪里给的钱,交的车我记不起来了。后来是如何办理入户手续的,是以谁的名字入的户我不清楚。

5、证人马某证言。在2000年12月,我在汝州市人民法院经济庭担任审判员期间,审理原告汝州市X村合作基金会与被告汝州市农林局借款纠纷一案时,裁定对被告汝州市农林局桑塔纳轿车车号为豫D-x一辆予以扣押。在实施该裁定过程中,我和我院工作人员周XX对刘某某做了调查,在调查农林局副局长刘某某时,刘某某说:豫D-x车被扣押后应查封不能动,因为是我个人的车,在案件没有处理前任何人不得开我的车,予x桑塔纳车不是农林局的,是我的,户主是刘XX。车上有手续,以手续为准,我个人出资,是我的私产,在郑州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向有关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经领导同意,先让刘某某把车开走,待调查清楚再说。虽然当时出具了扣押清单,但是并没有实际扣押刘某某的豫D-x桑塔纳轿车。

6、证人李某证言。农林局开发办帐上的收入只有一笔48万元,是市建筑公司开发老林业局时转农林局的48万元地皮款。这48万元我都支完了,刘某某局长从我这里借走47万元,余下的1万元被农林局的职工借走了。

7、证人李某X(男,44某,汝州市农林局副局长,住汝州市审计局家属楼)证言。田源酒家与农林局有什么关系我不清楚。具体性质、资金来源都没有经班子会议研究,只知道刘某某副局长在那里负责。我认为田源酒店是刘某某局长开办的,因为经理任命、资金来源、利润分成都没经班子研究,如果是单位开的,这些重要事项一定要由班子研究。

刘某某副局长坐的桑塔纳只知道他经常坐,不知道是谁买的。

8、证人赵某(男,38岁,汝州市农林局纪检书记,住汝州市城北蔡庄)证言。开发办没有配有车辆。刘某某常乘坐的蓝色桑塔纳轿车我不知道是不是单位配给的,车辆的归属权、资金来源等在局班子会议上从未研究过,我不知道这车是个人的还是单位的。

9、证人张XX(男,4某岁,汝州市农林局副局长)证言。大约在2000年6、7月份,刘某某同志曾开一辆新购的桑塔纳2000型超人轿车一辆,当时我曾认为是局里给他配的,但是,局班子会从来没有研究过这辆车的问题,该车后来挂牌照豫D-x,办公室不派该车,其它同志工作中没有用过该车,司机局财务没有负担。去年年底的一个中午,我在田源吃饭,法院韩XX等人去执行刘某某同志的这辆车,刘某长讲,车不是局里的,是他侄子的,并看了行车证,确实是刘XX,刘某长说:\"此车不能执行\"法院一个姓马某说:\"如果查实该车确实不属于局里的,原物退还。\"后来确实法院将车又退给了刘某长。

10、证人梁XX(男,4某岁,汝州市农林局副局长)证言。关于刘某某副局长所坐蓝色桑塔纳车一事,车是局里还是个人的,不清楚,也从来没有问过。

11、证人杜某证言。2000年4某到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工作,2001年5月底开发办公室停止工作,我就到园艺场。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成立后一直没有安排人负责,由刘某某副局长主抓开发办工作,到今年年初,刘某某让我临时负责开发办的工作,5月底开发办没有项目开发,工作也就停止了。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有老农业局院内开发,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院内开发,园艺场临路门面房的开发,农林局门面楼加高改造。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有会计叫李某。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没有车,刘某某副局长自己开一辆2000型桑塔纳是黑色的,具体这辆车是局里的车还是刘某某个人的车,我不清楚。

12、证人姚某证言。2000年4某份到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工作,2001年5月底全体人员放假,现在农林局办公室工作。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有六个人,杜某、李某、李某X、赵某、董XX和我,当时办公室没有负责人,副局长刘某某主抓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我们的主要工作老农林局院内开发,园艺场临路门面房的开发。刘某某副局长经常开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车,但不知道是谁的车。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下属没有经济实体。

13、证人赵某证言。2000年4某份到汝州市农林局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工作,至2001年5月份。农林经济开发办公室没有经济实体,刘某某经常自己开一辆黑兰色2000型桑塔纳车,但我不清楚这辆车是谁的。

14、书证

(1)汝州市公安局证明、刘某某的户籍证明;

(2)中国共产党汝州市委员汝文(1996)X号、汝文(1996)X号关于刘某某任职文件,刘某某任农林局副局长(正科)刘某某任农林局副书记;

(3)2000年2月24某下午汝州市农林局局长办公会记录,局领导分工,其中刘某某主管开发办、农林局基本建设、经济开发、退耕还林;

(4)汝州市建筑公司支付给汝州市农林局刘某某、李某、杜某经手的x元的账页、凭证及相关合同。2000年4某1日刘某某、李某收到x元;

(5)从刘某某处提取的购车发票、车辆开支单据及行车证等材料。

(6)2000年10月25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汝经初字第4836-X号及查封扣押清单,扣押豫D-x轿车一辆及该车的相关手续等;

(7)2001年9月20日扣押桑塔纳轿车一辆2003年由汝州市农林局领走。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分管经济开发办公室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公款私自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并以私人名义入户,非法占有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后虽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但其本人对其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能于庭审后认罪悔过,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涉案车辆被追退的事实,在量刑时一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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