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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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李某某抢劫、盗窃一案,由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抢劫罪

1、2007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已判决)、李某X(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橇杠等工具窜至南阳市X村X组韦X之家,挖洞进院,将耕牛向外拉时,被韦X之及家人发现并进行阻止。赵某朝院中扔瓦块,李某X、李某某一人拉牛,一人隔着洞口夺过韦X之手中锄头将韦X之头部打伤。三人抢走一头耕牛后,连夜拉到宛城区X村顾XX(已判决)家销赃,得赃款3000元,三人平分。经物价鉴定,被抢耕牛价值4500元。

2、2007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X街李某X家,将后面院墙挖开一个洞,赵某在洞外望风,李某X、李某某进院牵牛,惊醒了李某X夫妻,李某某持木棍到屋内床前打伤李某X头部,赵某进院帮忙,抢走了一头小母牛,三人以12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红泥湾镇柏树坟的一个人,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1800元。

3、2007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组张XX家,将灶房南墙挖开一个洞,李某某、赵某进院牵牛时,惊动了张XX,张XX呼喊:“有贼了”,李某X用砖头将张XX头部砸伤,抢走了一大一小两头母牛,三人以3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800元。

4、2007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赵某张XX家,挖墙进院,惊动了张XX,张XX将院里的灯泡打开,李某某用木棍打烂灯泡进行威胁,三人将牛棚里的一大一小两头母牛抢走,以25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000元。

5、2007年10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上和庄李某X家,李某X毒死狗后,赵某持木棍在大门口把风,李某X、李某某进院牵出四头耕牛,李某X夫妻发现后即追出门外,赵某用木棍打李某X,掩护李某某、李某X逃跑,后三人以6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四头牛价值x元。

6、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小吴营龚XX家,将牛屋门框西边掏开个洞,进屋开门将一头母牛向外拉时,龚XX发觉起身追赶,赵某牵牛在前边走,李某X、李某某持砖头、木棍殴打龚XX,将龚XX的左小腿打伤,后三人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55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抢劫6次,价值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X、张XX等人的陈述;3、证人赵某、顾XX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书;5、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二、盗窃罪

1、2007年6月15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已判决)、李某X(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范某家,翻过木栅门潜入院内,将拴在院里的一头母牛盗走,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已判决),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4000元。

2、2007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驾驶摩托三轮车窜到红泥湾镇X村郭XX家,挖洞进入院中,用绳绑住堂屋门,盗走小麦约2300斤、棉花约230斤、白皮电线100米、塑料管100米。后三人将赃物销给红泥湾镇X街一个收粮食的人,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被盗的小麦价值1700元,棉花价值575元,电线和塑料管价值70元。

3、2007年8月27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小郭庄张XX家,翻墙进院,撬开大门锁,盗走一大一小两头母牛,后以24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000元。

4、2007年9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后官寺刘XX家,掏洞入室,盗走棉花约600斤、柴油1壶、蜂糖10斤、香油10斤、芝麻30斤、黄豆50斤,后将赃物销给红泥湾镇X街一个收粮食的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149元。

5、2007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刘XX家,翻墙入院,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后以3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7500元。

6、2007年9月10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茶庵乡X村刘XX家,翻墙入院,打开大门,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三人将牛拉出庄外拴在农田旁边,又返回到刘XX家,赵某在房顶望风,李某X、李某某从刘XX家厨房后挖洞,进入其邻居刘XX家,盗走一头大公牛。后三人以4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三头牛价值9500元。

7、2007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柏树坟吉XX家,毒死狗后,挖洞进院,盗走一头大母牛,后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50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盗窃7次,价值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范某、刘XX等人的陈述;3、证人赵某、顾XX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书;5、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某六十四条、第二某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某之规定,应数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起诉指控无议,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1、2007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已判决)、李某X(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橇杠等工具窜至南阳市X村X组韦X之家,挖洞进院,将耕牛向外拉时,被韦X之及家人发现并进行阻止。赵某朝院中扔瓦块,李某X、李某某一人拉牛,一人隔着洞口夺过韦X之手中锄头将韦X之头部打伤。三人抢走一头耕牛后,连夜拉到宛城区X村顾XX(已判决)家销赃,得赃款3000元,三人平分。经物价鉴定,被抢耕牛价值4500元。

2、2007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X街李某X家,将后面院墙挖开一个洞,赵某在洞外望风,李某X、李某某进院牵牛,惊醒了李某X夫妻,李某某持木棍到屋内床前打伤李某X头部,赵某进院帮忙,抢走了一头小母牛,三人以12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红泥湾镇柏树坟的一个人,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1800元。

3、2007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组张XX家,将灶房南墙挖开一个洞,李某某、赵某进院牵牛时,惊动了张XX,张XX呼喊:“有贼了”,李某X用砖头将张XX头部砸伤,抢走了一大一小两头母牛,三人以3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800元。

4、2007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赵某张XX家,挖墙进院,惊动了张XX,张XX将院里的灯泡打开,李某某用木棍打烂灯泡进行威胁,三人将牛棚里的一大一小两头母牛抢走,以25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000元。

5、2007年10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上和庄李某X家,李某X毒死狗后,赵某持木棍在大门口把风,李某X、李某某进院牵出四头耕牛,李某X夫妻发现后即追出门外,赵某用木棍打李某X,掩护李某某、李某X逃跑,后三人以6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四头牛价值x元。

6、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小吴营龚XX家,将牛屋门框西边掏开个洞,进屋开门将一头母牛向外拉时,龚XX发觉起身追赶,赵某牵牛在前边走,李某X、李某某持砖头、木棍殴打龚XX,将龚XX的左小腿打伤,后三人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5500元。

二、盗窃罪:

1、2007年6月15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已判决)、李某X(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范某家,翻过木栅门潜入院内,将拴在院里的一头母牛盗走,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已判决),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4000元。

2、2007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驾驶摩托三轮车窜到红泥湾镇X村郭XX家,挖洞进入院中,用绳绑住堂屋门,盗走小麦约2300斤、棉花约230斤、白皮电线100米、塑料管100米。后三人将赃物销给红泥湾镇X街一个收粮食的人,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被盗的小麦价值1700元,棉花价值575元,电线和塑料管价值70元。

3、2007年8月27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小郭庄张XX家,翻墙进院,撬开大门锁,盗走一大一小两头母牛,后以24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000元。

4、2007年9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后官寺刘XX家,掏洞入室,盗走棉花约600斤、柴油1壶、蜂糖10斤、香油10斤、芝麻30斤、黄豆50斤,后将赃物销给红泥湾镇X街一个收粮食的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149元。

5、2007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刘XX家,翻墙入院,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后以3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7500元。

6、2007年9月10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茶庵乡X村刘XX家,翻墙入院,打开大门,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三人将牛拉出庄外拴在农田旁边,又返回到刘XX家,赵某在房顶望风,李某X、李某某从刘XX家厨房后挖洞,进入其邻居刘献成家,盗走一头大公牛。后三人以4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三头牛价值9500元。

7、2007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李某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柏树坟吉XX家,毒死狗后,挖洞进院,盗走一头大母牛,后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50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抢劫6次,价值共计x元。参与盗窃7次,价值共计x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认定第一次抢劫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8年或2007年天热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X、赵某去大陈坡偷牛,在大陈坡庄的西北边的一家,李某X拿药狗蛋把狗药死后,有人拿手电照我们,我和李某X挖完,把院内北屋正间的一头牛捞上出洞,屋内有人喊偷牛了,赵某就在楼上往院内扔瓦,女主人拿锄头打我们,我把锄头夺了过来,不让那女的过来,那女的不知咋打了牛一下,牛就窜出来,我们拉着牛走了。连夜卖给顾XX,这头是个黄色母牛,卖了1600元钱,我们三人平分了。

(二)被害人高XX的陈述:2007年9月6日凌晨2点半钟,我媳妇韦X之朝外面骂:偷牛哩。有人从院墙西面揭掉厕所上的瓦往院里撂,还用砖头往院里砸。盗贼夺过我儿媳手里的锄头把她头上打个疙瘩,把一头大母牛从北屋西北角洞口里拉出去了。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连头、贤峰在房子西北角掏的洞,被人发现了,我从厕所上揭瓦往楼梯上扔,连头和贤峰在里面和人家怎么对着干的我不清楚,反正后来把牛给牵出来了。后来听贤峰说:女的拿锄头戳我,连头给夺了下来,又用锄头戳人家。

B:认定第二某抢劫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赵某、李某X我们三人到庞庄村X街一家,在院墙上掏个洞,进去偷牛,主人起来用手电照,我捡根木根抡了一下,不知道打住那人没有,我们三拉住牛跑了。

(二)被害人李某X的陈述:今天凌晨3点多,听见院里有动静,我和妻子赶快起来,灯刚打开,一个人拿着木棍砸到我头上,第二某又砸过来我躲过去,木棍砸到床上,木棍断成几截,我赶快把大门开开出来喊,到后院一看,牛已经被抢走,后院东北角被挖开一洞。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马安街的那家,连头挖的洞,主人醒了,贤峰去解牛绳,连头进院捡棍子控制人,我听到里面有卟卟通通打的声音,牛被贤峰牵出来了,我们就跑了。是一头白色小牛,这次的牛是卖给柏树坟街上的一个人了,偷的牛就这一次没卖给顾XX,卖了一千二某元。

C:认定第三次抢劫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们三人步行到大桥官庄,到庄中间一家,扒个洞翻进去,我把院内牛绳割了,偷走一大一小两头牛,我们把牛还是卖给顾XX了,卖了四千多元。

(二)被害人张XX的陈述:9月10日凌晨两点左右,我起来解手,发现院墙边站两个人,我说有贼了,一个人拿着砖头砸我头,他们两人就走了,后来我一看两头牛就不见了,院墙有一个洞。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再就是大桥村官庄的那家了,连头和我进的院,是一大一小两头牛,我们拉牛跑了,里面有个老头喊有贼了,贤峰在后面有噘人家的声音,后来听贤峰说他砸人家老头一砖。

D:认定第四次抢劫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10月初的一天夜里,我们三人到红泥湾代庄村赵某一家,挖洞进院,偷了一大一小两头牛,那家主人醒了,我用木棍把灯泡打烂了。

(二)被害人张XX的陈述:昨天夜里一点多,我听见院子里有声音,我拉开灯起床,贼把院子里的灯泡打烂了,我出来一看,一大一小两头牛被偷走了。

(三)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证言:再就是赵某了,我们进院到东北角偷的牛,人家发现了,灯泡也亮了,连头用棍子把灯泡给打烂,我们把牛牵出来了。牵大牛时,小牛也跟着出来了。

E:认定第五次抢劫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上次后第二某我们三人到胡阡营村上和庄一家,捞了四头牛出来,主人在后面撵,赵某拿个木棍打那人,我和李某X捞住牛赶紧跑了。

(二)被害人李某X的陈述:昨天夜里12点钟左右,听见村子里有狗叫声,我担心我的牛,怕有人偷走,就赶紧起来看,一看才知道牛不见了,我往院门外找,出门见我的一头白色公牛在门口站着,有一个人用棍子打我,我往东跑有十几米,再回头看时,就不见我的牛了。一共丢了四头牛。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我们去的是叫上和庄的那家,牛就拴在进大门口东边,贤峰和连头进院牵牛,我趴在门口放风。他俩个拽着牛就跑,我抱着棍子跟着跑,主人已经跑到我前面了,我用棍子打了他一下,顺口就说再撵打你之类的话,只顾往前跑了。得手三头,那头小的出了门不知跟着我们跑哪儿了,估计跑丢了。

F:认定第六次抢劫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红泥湾小吴营偷一头牛的事,也是2008年前后的一天夜里,我们三人在李某X家商量后到小吴营村,李某X把门别开,我进屋捞出来一头母牛,我走时,有牛响动时惊醒那家主人,我捞住牛赶紧跑,书静他俩掩护,后来我们三人这头牛卖给顾XX了。

(二)被害人龚XX的陈述:2007年农历11月份,大约1点钟,有响声我惊醒了,看见有一个人拉住牛从我家门前往东走,另两人在后面赶牛,我喊着追,一个小子说不中打他,他拎砖砸我,另一个穿白衣服的赶牛哩拎木棍朝我打来,我往后撤。他们抢走了一头大母牛。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最后去的是小吴营,连头解的绳把老母牛牵出来,小牛开始乱跑,惊了主人,主人醒了,出来见贤峰追小牛,和主人对着打了,怎么打的,我们已经离远了,没看清。

G:认定第一次盗窃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去红泥湾胡阡营郭家妮家偷粮食,开着书静的三轮摩托车,把他家西南角的院墙扒开,北屋没锁,我们三人都往外搬粮食,棉花、红薯干,共偷走十几袋小麦,一大袋棉花,一包红薯干,放在赵某某三轮车上拉回家了。

(二)被害人郭XX的陈述:2007年农历6月份一天夜里,天下小雨,我家被盗,有十九袋小麦,每袋110至120斤,两包棉花,还有浇地用的塑料管,长约100米,有一盘电线,长有百十米。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去年07年的事,开着李某X的摩托三轮车去的,到的是柏树坟北头往东第一个庄,他们两个进院里往处搬粮食,我在外接着转粮食,贤峰和连头去开车,偷的是十二、三袋小麦,两编织袋棉花。

H:认定第二某盗窃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7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赵某、李某X我们在人到胡阡营村,那家有个木栅门,我们进到院内,偷了一头母牛出来。

(二)被害人范某某陈述:农历2007年5月初一夜里,我家一头母牛被盗。我在院子里睡着看牛,夜里睡得可香,也没听见动静,天快亮时发现牛被盗了,庄上人说夜里狗叫得厉害。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段营东的那个庄,去了才知叫范某,他家没有狗,人也没有发觉,偷的是一头瘦些的牛,当时大门是木板,我们挪开了门就进院了。

I:认定第三次盗窃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们三个在小郭庄偷了一大一小两头牛,我在大门口站着,他俩翻墙进去,后来我也进去,把那家的一大一小两头牛捞了出来,连夜到顾XX家,卖了二某多元。

(二)被害人张XX的陈述:去年阴历7月15日夜里丢的牛,睡下之后没听到有啥动静,太累了,到次日凌晨三点半醒来,发现牛不见了,大门锁被撬开,牛不见了,是一大一小两头牛。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去小郭庄了,我们从平房上通过楼梯进院,拉一头母牛,撬开大门走的,记得跟有一头小牛,那家睡的挺沉的。

J:认定第四次盗窃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9月初的一天夜里,李某X、赵某我们三人到凉水井后官寺一家,挖洞进屋,李某X用三轮车拉走几袋棉花,一壶柴油,一壶蜂糖。

(二)被害人刘XX的陈述:2007年9月4日夜里,我家平房东北角被掏开个洞,西屋的五包棉花被偷走,随后隔三、五天,我发现被盗的还有一壶柴油,10斤蜂糖,10斤芝麻油,30斤芝麻,50斤黄豆,两盘麻绳。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我们一起去凉水井村后官寺,用的是李某X的摩托三轮,先把东墙掏个洞,我和贤峰在西头那间屋里找到有棉花,就往外扔,我们把花抬到路边装车给拉走了。

K:认定第五次盗窃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赵某、李某X我们三人到凉水井村一家,翻院墙进去,再撬开大门,偷了一大一小两头牛。

(二)被害人刘XX的陈述:凌晨零点多时我起床解手还没有事,我刚睡着听见大门响,我知道有贼了,起来开门时发现屋门被贼从外面拴了起来,我耽误一分多钟才出了门,见牛屋门和大门都开着,一大一小两头牛被盗。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凉水井村上的那个庄,连头把北屋主门和大门下南小屋北门绑了,贤峰把大门撬开,连头把牛给牵出去了,这次得手一大一小两头牛。

L:认定第六次盗窃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茶庵乡马场偷牛的事,还是2008年掰包谷的季节,我们三人进院,我把一头牛捞了来,递给贤峰,我又返回堂屋把那个小牛娃也撵了出来,我们又发现西边一家也有牛,把偷来的一大一小两头牛拴到西边的坟园里,从西边那家院墙上翻过去,打开门后我们三人进院,将大门口西间的一头公牛偷走了。

(二)被害人刘XX的陈述:农历2007年7月29日夜里被盗的,阳历大致是8、9月份,我家大门是木大门,盗贼翻墙进院后打开大门,把牛从大门拉出去的。被盗一头大母牛,一头小公牛,是同一天夜里,贼从我家灶房里把后墙挖开个洞,进到后面刘XX的牛屋里将他的一头公牛从我院里拉走的。

2、被害人刘XX的陈述:200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领导刘XX家里的两头牛被盗,贼从他家挖洞进到我院里,把我家的一头牛也偷走了。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去茶庵乡那个下曹营马厂的庄了,我在院里望风,连头进屋拉的牛,拉出来递给贤峰,连头回去把小牛赶出来,我们出庄走有二某地,他俩说隔壁还有一头牛,我们把牛拴在电线杆上,我们又回到那一家,贤峰推我上第一家的平房上,看他家的邻居有人发觉没有,他两个掏洞个把小时,然后才把牛牵出来,见是一头公牛,我们牵走了。连同第一次的一大一小一起卖给顾XX了。

M:认定第七次盗窃的证据: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柏树坟偷牛的事,还是2008年左右麦出芽的一天夜里,我们三人先在墙上挖洞,又顺楼梯翻墙进院内,我去东屋捞了一头牛,捞出后给赵某,我们三人直接拉牛到德安家,卖了2600元,钱我们平分后回家了。

(二)被害人吉XX的陈述:牛在堂屋东间拴着,夜里一点,听见院里有牛蹄声,我就赶快起来,开堂屋门,门被人用绳拴住,我把门撑开,大门已经开着,拴在牛房里的一头耕牛已不见了。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柏树坟西边背街,转的时候贤峰扔了药狗蛋,药死了那家叫唤着的狗,偷出一头牛,这头牛卖给顾XX了,卖了2500元左右。

(四)价格鉴定结论书

2007年9月6日,被抢耕牛价值4500元。2007年9月9日耕牛价值1800元。2007年9月10日,两头牛价值5800元。2007年10月10日,两头牛价值5000元。2007年10月11日,四头牛价值x元。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该牛价值5500元。2007年6月15日,该牛价值4000元。2007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被盗的小麦价值1700元,棉花价值575元,电线和塑料管价值70元。2007年8月27日,两头牛价值5000元。2007年9月4日,被盗棉花约600斤、柴油1壶、蜂糖10斤、香油10斤、芝麻30斤、黄豆50斤共价值2149。2007年9月8日2,两头牛价值7500元。2007年9月10日,三头牛价值9500元。2007年12月16日,该牛价值5000元。

(五)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

李某某,男,出生于(略)。

2、辨认笔录

在红泥湾派出所,经赵某辨认,指出X号照片的男子李某某即为连头。

3、刑事判决书

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x元。

4、刑事判决书

原南阳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6月15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5、抓获经过

2011年5月20日下午17时许,红泥湾派出所民警在新华路小公园将李某某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处罚。对于本案涉及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应责令李某某与同案罪犯连带退赔。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某六十四条、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某、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总和刑期二某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罪犯赵某连带退赔被害人韦x元、李某x元、张x元张x元、李某x元、龚x元、范某4000元、郭x元、张x元、刘x元、刘x元、刘x元、吉x元财物损失。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判处罚金、责令退赔,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杜学兰

审判员范某然

二0一一年十二某五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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