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环宇大道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贺,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玲,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15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159、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环宇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