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济源市交警支队东邻。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校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王某丙,男,195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腾飞驾校)与被申请人王某丙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腾飞驾校不服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腾飞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飞驾校申请称: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1、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仲裁审理期间向仲裁委员会明确提出王某丙的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而仲裁委员会对该焦点未作出认定,且在裁决书中只字未提,明显漏审。2、裁决书表述不明。未载明该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而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腾飞驾校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时,济源市人民法院拒绝接收,从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综上,请求撤销济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
王某丙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腾飞驾校的申请。1、社会保险是必须依法参加的,并不存在时效问题。虽然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仲裁过程中提出时效问题,仲裁委员会如何表述属于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法定的裁决权力,在裁决书中未提及并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2、裁决书虽未载明是终局裁决,但根据裁决书的裁决对象应属终局裁决,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不是裁决书自身表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社会保险争议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无权就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该裁决书仍然是终局裁决。腾飞驾校无权依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丙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是要求腾飞驾校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2006年9月至2010年5月单位应负担的养老和医疗费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执行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本案应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仲裁裁决未按照一裁终局程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腾飞驾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乙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乙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