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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三个月后于2001年1月15日到平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9月2佣谱驶q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某桦。婚后,原、被告和被告的兄弟都在旧屋居住。2008年,原、被告用存款4000元、借款x元,共x元交首期付款买下现居住的福满园B栋X号商品房。由于买商品房造成经济困难,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慢慢破裂,被告不再支付家庭生活费、小孩的读书费用,也很少在家进餐。原、被告分房居住,被告近期甚至带儿子回旧屋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自2010年菰伎⒃弧姹胛槔禄耸薪绦剿镌纱氤槔樾傻谟挥姹锤诜唬馔揭竦终炀戆肜槔只郑嬖敫挥姹愿H直殖臃淳宋饬闯嗤目榈龌匾倒嬖敫笄饲袢悍性雠季碜⒃弧姹敫槔换椋佣谱驶q杰和女儿黄某桦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簿,证实家庭成员情况;4、平房权证统字第x号房产证,证实原、被告共同共有的财产。

被告黄某辩称,一、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原、被告是高中同班同学,毕业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01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原告诉称谈婚才三个月就登记结婚不是事实。婚后,双方一直与被告的父母及大哥大嫂一起共同居住在旧屋一起生活。期间,夫妻恩爱,孝敬老人,双方互谅互让,家庭幸福,并已生育二个孩子,在原告怀孕和生小孩期间,被告对原告细心照顾护理,被告还主动做了男性结扎手术,一心为这个家庭着想。今后无论生活发生什么变化,被告都一如既往抚养好二个小孩。原、被告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就搬进新居独立生活,被告还出资让原告与他人合伙开办一个幼儿园。结婚十年了,原、被告双方非常恩爱,没有争吵,偶尔因一点小事意见不合都是被告让着原告,双方从没有离婚的念头。原告诉称双方曾经协商离婚,不是事实。2010年10月份,被告因病住院,原告在被告出院后就口头提出要离婚,当时被告以为原告开玩笑。三、座落平南镇X村福满园B栋X房屋的产权归原、被告共有,被告不同意离婚,商品房不应分割。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实被告的身份;2、平南县计划生育结扎手术证明书,证实被告于2006年6月26日在平南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做了结扎手术。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对原告吕某提供的证据1、2、3、4没有异议,原告吕某对被告黄某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是高中同学,双方毕业后谈婚,并于200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和被告的父母、哥嫂一起在旧屋居住。原、被于2002年9月2杏⒛坪驶q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桦。被告黄某夫妇因生育二个孩子,被告黄某于2006年6月26日在平南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做了结扎手术。2008年原告吕某与被告黄某经多方借款,在平南镇X村福满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即是B栋X号房),从此,原告吕某与被告黄某即从旧房屋搬到该商品房居住生活至今,与被告黄某的父母、哥嫂分开居住。2010年10月被告因病入住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吕某在被告黄某出院后曾向被告黄某提出离婚。庭审中原告吕某陈述其多次遭到被告黄某的二哥打骂,又多次遭到家婆指责,而被告黄某没有出面协商原告与家庭成员关系,家庭关系较僵。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原告吕某坚持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不同意接受被告黄某的和好意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高中同学,双方比较了解,婚姻基础比较好,婚后,原、被告双方克服了经济困难,买了一套商品房,改善了家庭生活条件,双方也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较好。被告黄某应当协调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使家庭更加和谐。被告黄某在庭审中表示今后要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坚持不同意离婚,同时,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到达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被告应多沟通,多谅解,共同改善夫妻关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受理费账号(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邓端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奕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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