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德胜,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杜某甲之兄。
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