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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上诉裴某乙、秦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甲,又名秦X,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裴某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丁,男,汉族。

上诉人秦某甲与被上诉人裴某乙、原审被告秦某丁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秦某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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