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略)x居委会x号,现住浏阳市xx街道办事处xxA栋x单元x。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居委会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0)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张xx与陈xx向李某借款x元,张xx与李某约定月利率10%,张xx与李某共同隐瞒陈xx利率情况。张xx与陈xx在偿还x元借款本金并按月息2%清偿利息后,于2009年9月25日,向李某转开借据借款x元,对此x元借款,双方在诉讼中均认可按月息2%计息。因张xx与陈xx欠利息未付,张xx于2010年4月3日向李某出具借款x元(按月息10%计算而来)的借条。2010年4月8日,张xx向李某付款x元,双方对此款是还本还是付息无约定。2010年5月,张xx与陈xx离婚。李某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张xx与陈xx连带偿还借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张xx与陈xx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张xx与陈xx在李某处借款,所欠借款应予偿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张xx与李某约定的月利率10%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张xx于2010年4月3日向李某出具借款x元的借条来源于按月息10%计算的利息,不存在借款事实,故对李某要求张xx与陈xx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0年4月8日,张xx向李某付款x元,双方对此款是还本还是付息无约定,应优先偿还利息,从2009年9月25日计算至2010年4月8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为5120元,余款4880元应作为偿还本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张xx、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李某借款x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元,由李某承担2880元、张xx、陈xx承担1000元。
李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违法。2008年张xx夫妇共向我借款x元,并口头约定年内偿还。后我找到张xx夫妇,要求他们分别转开x元和x元借条。2010年4月8日张xx支付了x元利息后及再也未偿还任何款项。一审中张xx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系张xx私自录取,属于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但一审法院依据该视听资料违法采信张xx的陈述,故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张xx、陈xx共同答辩称: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所述事实前后矛盾,x万元的借条是张x年借款转开的,本案为了更清楚案件的事实,提供了录音录像的证据,李某虽认为录音录像证据有瑕疵,但从其内容来看,并没有显示李某在被录像时存在不清醒状态,且该证据反映客观事实。故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张xx于2010年4月3日出具的x元的借条,结合张xx提供的视听资料,可以认定该x元是由利息形成,李某上诉称该视听资料是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从该视听资料可以明确李某自认x元的借条是利息形成,2010年之后没有借款事实,且视听资料中并没有显示李某有被胁迫或者存在不清醒的状态,故该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李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xx于2010年4月8日向李某付款x元,双方对此款是还本还是付息无约定,应优先偿还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从2009年9月25日计算至2010年4月8日利息为5120元,余款4880元应作为偿还本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88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长庚
代理审判员杨霞
代理审判员罗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詹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