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水市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供热公司与杨某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困难,无经济来源,属失业人员。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