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清魁、李长英、周清河、李学朵、王中旺、李好景、王守杰、僧固乡人民政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守杰、僧固乡人民政府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新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60-X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以事实不清、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刑初字第60-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云
二Ο一Ο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卫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