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于2008年11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月18日双方开始同居。2008年12月19日双方到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罗某涵。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1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摩托车(车牌号为x号)一辆,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涵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原告罗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何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x号摩托车归被告何某所有,其他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