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48岁。
被告河南省新蔡县X乡中学。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冷某某。
原告梁某诉被告弥陀寺乡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振学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2009年3月,被告从我处购买花木共计款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花木款x元。
被告弥陀寺乡中学辩称,欠原告的花木款x元是事实,但我校现在没钱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0日订立了弥陀寺乡中学校园花木承包合同,由原告负责校园内的花木栽植和技术管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原告的花木款x元。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花木款x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一份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弥陀寺乡中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欠原告梁某的花木款x元。
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被告弥陀寺乡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振学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