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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获嘉县粮食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曾某,王某乙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大学,获嘉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获嘉县粮食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获嘉县粮食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周云贺

审判员王某乙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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