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刘某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李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李广理于2005年中毒死亡,申请人的母亲李艳于2008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李艳失踪。
经查,李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村委小冯庄,系申请人刘某的母亲。申请人刘某的父亲刘某理于2005年9月死亡,申请人的母亲李艳于2008年10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关于宣告李艳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艳为失踪人。
二、指定刘某长为失踪人李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