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被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下称一汽集团)、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下称亚飞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亚飞公司住所地为焦作市山阳区,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故本案依法应由本院管辖。被告亚飞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小四
审判员王建全
审判员原继东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