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曹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监护人王某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的奶奶。
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要求宣告吕兰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曹某娣于2008年因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吕兰风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在二申请人由爷爷、奶奶照看,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二申请人的母亲吕兰风失踪。
经查,吕兰风,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泌阳县X组,系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的母亲。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的父亲曹某娣于2008年因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吕兰风于2009年2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吕兰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兰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关于宣告吕兰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吕兰风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某芳为失踪人吕兰风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