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某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某某,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承包曹xx(已判刑)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用于接送工地工人上下班和工地施工。2010年7月21日19时55分,曹xx驾驶该三轮车拉工人回家,由东向西行驶至辉县市东方星园门前时,赵xx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因躲车翻倒在道路中心线北的快车道上,曹xx驾驶三轮车从赵xx身上碾压过去,继续向前行驶,后被人追上拦下。曹xx给李某甲打电话,后李某甲来到,指使曹xx驾车逃逸。赵xx经抢救无效死亡。曹xx和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结论、现某勘查笔录、现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承包曹xx(已判刑)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用于接送工地工人上下班和工地施工。2010年7月21日19时55分,曹xx驾驶该三轮车拉工人回家,由东向西行驶至辉县市东方星园门前时,被害人赵xx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因躲车翻倒在道路中心线北的快车道上,曹xx驾驶三轮车从赵xx身上碾压过去,继续向前行驶,后被人追上拦下。曹xx给李某甲打电话,后李某甲赶到,指使曹xx驾车逃逸。赵xx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导致死亡。曹xx和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赵xx家属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2、辉县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曹xx、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赵xx、王某利无责任;3、调某、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曹xx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5、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明案发现某情况;6、尸体检验记录,证实赵xx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导致死亡;7、同案犯曹xx证言,证实2010年7月21日20时许,其驾驶自己的无牌农用三轮车拉着工人沿辉县市太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东方星园门口时,看到一辆二轮摩托车翻到路中间双黄线北侧,骑摩托车的人摔到其车前方二、三米处,其躲闪不及,车的左后轮从骑摩托车的人身上压了过去,其没有停车继续向西跑,后被人骑摩托车从后面追上。其停车后电话告知了承租人李某甲,并说其开车压住人了,李某甲到现某问了情况后,就让其开车跑了,后李某甲害怕排查,让把车放到了其亲属家;8、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和曹xx一起把曹xx的三轮车开到上八里镇X村其妹妹家了;9、证人王xx(QQ轿车车主)证言,证实2010年7月21日傍晚,其驾驶QQ轿车去东方星园,沿太行大道由东向南转弯时,没有看到有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也不知道路上有其它车辆;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7月21日20时左右,其驾驶轿车在东方星园门口停时,一辆黄色轿车由东过来向南转弯,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驶来,向北躲轿车时翻倒在路中间,骑摩托车人躺在路北机动车道,后用手机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后开车走了;11、证人安xx证言,证实其骑电动车走到东方星园门口附近时,看到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黄色轿车会车时,摩托车翻倒路中间,骑摩托车的人摔倒到路北侧机动车道。后从东向西过来一辆农用三轮车从骑摩托车的人身上压过去往西加油门跑了,其骑电动车去追,追到欧洲小镇西,一辆摩托车把农用三轮车拦下了;12、证人冯x证言,证实看到一辆二轮摩托车翻倒后,骑摩托车人摔倒在路北侧机动车道内,一辆农用三轮车从摩托车司某身上压过去,没有停车往西跑了。其追到欧洲小镇门口附近将农用三轮车拦下了;13、证人丁xx、申x证言,证实2010年7月21日下午19时50分左右,二人骑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到东方星园门口时,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为躲避一辆QQ轿车,摩托车翻了,骑摩托车人从车上摔了下来,申z用手机报了110、120后他们离开了;14、证人尚xx、郭xx证言,证实其乘坐曹xx的无牌农用三轮车从工地上返回到东方星园门口时,三轮车碾压了个东西过去,没有停继续向西行驶,到八十亩地村北口时被一辆摩托车追上拦下了。曹xx给李某甲打过电话后李某甲开车来了,二人不知道说了个啥,曹xx就开车让其和工人们坐车走了;15、证人尚xx、李xx、李xx证言,证实其乘坐曹xx的无牌农用三轮车从工地上返回到东方星园门口时,三轮车碾压了个东西过去,没有停继续向西行驶,到八十亩地村北口时被一辆摩托车追上拦下。其到现某看到120救护车把伤者拉走了,其就坐李某甲的面包车回家了;1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供述了曹xx是给其打工的,其租用曹xx的无牌农用三轮车往工地上拉人、拉货,其负责加油、维修,每天租金十元钱。2010年7月21日20时左右,其驾驶面包车拉着工人和曹xx开车一起从工地回家,其在前面走,行驶到老电厂附近时,接到曹xx的电话,说三轮车撞住人了,其就返回到新一中附近,问工人现某情况如何,工人说不要紧,医院把人拉走了,其就喊上曹xx一起开车走了。回家后曹xx把车放到其家了,后又将车放到了上八里镇其亲属家。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本院查明之事实,并且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甲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承租人,指使曹xx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曹xx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其逃逸,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居芳
审判员周某霞
人民陪审员杨海芸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