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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曹某、贺某及第三人阳某、雷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临武县X镇250-X号。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曹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某,男,50岁,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第三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号。

第三人阳某委托代理人雷某,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曹某、贺某及第三人阳某、雷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351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罗明勇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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