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临武县X镇250-X号。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曹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某,男,50岁,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第三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号。
第三人阳某委托代理人雷某,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曹某、贺某及第三人阳某、雷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351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罗明勇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