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贾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周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9月2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0月3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09)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于2011年1月14日在XX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被XX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1年1月27日至2013年1月26日止),现劳教于XX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4500元、第三项5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某萍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