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百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X镇温塘鑫泰汽配汽修厂。
代表人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陕县X镇温塘鑫泰汽配汽修厂(以下简称鑫泰汽修厂)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郭百峡,被上诉人鑫泰汽修厂业主苏某男及委托代理人郑兵、张某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元,张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