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3日15时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冀x挂号重型天燃气车,由西往东行驶到新密市X路X路段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豫x号中巴车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刘某、张某乙、姚某某等七名乘车人受伤,造成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于2011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刘某、张某乙等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和解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七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全案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晓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