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9日至5月22日,被告人陈某在新密市X村,无证采伐69株桐树、85株杨树,经新密市林业局鉴定木材材积共24.5558立方米。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技术鉴定证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木材材积共24.55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向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