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预制构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旺昌,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新乡市预制构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某某、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某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