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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某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1日和11月25日仙游县人民检某院和本院分别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某院以仙检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某院指控:

2011年5月至6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在大济镇X村自己家中开设赌场,为戴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均已作治安处罚)等人提供场所、饮某、赌具等,参赌人员共计70多人次,期间,被告人陈某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x元左右。

另查明,2011年6月23日中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家现场抓获赌博人员戴某某等10人,查获赌具扑克一副、赌资人民币8950元。其中,扑克牌一副及参赌人员张某某2的赌资800元和张某某3的赌资4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仙游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监禁刑;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帮教证明,表示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某、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证人张某某4、张某某5、张某某6、张某某7、赵某某、张某某1、戴某某、张某某3、张某某2、张某某8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仙游县公安局现场检某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万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现又符合帮教条件和社区矫正管理条件,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某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暂扣在公安机关的赌资人民币七千七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培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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