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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浚县兴盛防盗门厂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街北段。

负责人郭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浚县兴盛防盗门厂,住所地浚县X村。

业主李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安,该厂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浚县兴盛防盗门厂(以下简称兴盛防盗门厂)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国强,兴盛防盗门厂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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