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街北段。
负责人郭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浚县兴盛防盗门厂,住所地浚县X村。
业主李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安,该厂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浚县兴盛防盗门厂(以下简称兴盛防盗门厂)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国强,兴盛防盗门厂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