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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某甲丽”的名义和被害人张某乙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骗取张某乙定金x元。

二、诈骗罪

1、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去上海进货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5000元,赃款挥霍。

2、2009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一份虚假的“许昌市中级法院”证明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x元,赃款挥霍。

3、200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一份虚假的“许昌县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x元,赃款挥霍。

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给被害人张某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骗取张某乙现金30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甲持一份虚假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给被害人张某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张某甲x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借某、许昌县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2009年10月3日证明、许昌县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许昌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所证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许昌县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签订合同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遂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被告人张某甲上诉称,没有得到张某乙x元,合同诈骗应认定未遂。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王某珂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甲耸(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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