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任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汽油到本村陈某某家说欠款的事,后陈某某将同村的陈2某叫去,在说事时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陈某某将汽油泼到屋内并点燃,而后陈某某逃离着火现场。滑县消防大队接警后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以赔偿被害人x元调解解决。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陈2某、陈3某、常某、陈4某、薛某、李某某、缑某某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和解协议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慧彩
审判员李红伟
审判员王某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