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37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2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0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6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县城“好兆头”饭店饮酒后,驾驶车号为豫x面包车从鄢陵县X乡X村X乡X村回到自己家中,后黄某甲开着该车接住黄某伟沿彭逍路由北向南去许昌,当车行驶至马坊乡X村路口时,因为过路与一货车司机潘某兵发生争执引起厮打。经许昌花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黄某甲的血液酒精度含量为99.x/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黄某乙、徐某、徐某证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司法技术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卫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代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