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某某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