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钟燕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某市X组。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执行马某申请执行白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钟燕萍于2010年12月29日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钟燕萍称,本院查封的七项财产归其所有,本院查封该七项财产错误。
本院查明,2010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驿城区朱古洞白某采石厂所有的七项财产。根据该采石厂的工商营业执照,本院认为该采石厂是白某的个人财产,本院查封该采石厂所有的七项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钟燕萍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钟燕萍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李胜利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