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黄某、谷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某于2011年4月29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某称,其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不应评估、拍卖,法院应停止执行。
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0年2月25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李某若不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则法院可对该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0年10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仍然约定李某若到期不清偿债务,法院可对该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李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王某阁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