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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1)19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耿某自愿认罪,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甘元红、薛凡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耿某利用担任上乐村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和庞寨乡X乡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卫辉市X乡小麦良种推广补贴工作过程中,从卫辉市X乡市卫禾种子有限公司领取发放给上乐村X乡的小麦良种推广补贴方面的款项共计x.1元。其中2008年从新乡市卫禾种子有限公司领取两笔x元、x.1元,耿某将其中8千元钱占为己有。2009年从卫辉市农业局领取1笔4千元占为己有。2010年从卫辉市农业局领取1笔4千元,占为己有。综上,共计贪污1.6万元。

案发后,耿某已将赃款全部退交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卫辉市X乡政府的任职文件、卫辉市农业局证明、种子公司证明、领取款手续等证据;原上乐村镇党委书记梁××、原上乐村X镇长李××、卫辉市农业局局长谢××、卫辉市农业局副局长张××、卫辉市农业局财务科长李××等人的证言证实;退赃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利用其担任卫辉市X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和庞寨乡X镇长负责小麦良种推广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耿某自愿认罪,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而耿某的犯罪不属于情节轻微,故耿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龙树清

审判员赵晖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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