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新蔡县殷实园广场附近,以300元价格卖给董某一包冰毒。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在新蔡县骨结核医院附近,以300元价格卖给董某(另案处理)一包冰毒。
2011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在新蔡县殷实园广场附近,以200元价格卖给金某(另案处理)一包k粉。
2011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在殷实园广场附近,以1500元价格卖给崔X(另案处理)一包冰毒。
2011年7月7日16时,被告人黄某携带毒品在新蔡县新市场西门准备贩卖时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收缴氯胺酮1.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收缴的毒品的照片,书证:抓获证明、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黄某、董某、金某、崔X的尿检报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证人董某、金某、崔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理;黄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