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俊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其玉米款x元未某,请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未某,亦未某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原告给被告送玉米,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赵某肆万壹仟元整,此款于叁日内归还。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无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孙俊峰欠原告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无书面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孙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梁中和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陈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