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某市思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明峰、驻马某市思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中强,被告周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某市思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二被告承包驻马某市东高国际花园劳务项目欠其工程款x元未还,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
x元及利息。
被告周明峰辩称,该款是原告在工地干活的投资款,并不是欠款,其不同意偿还。
被告驻马某市思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被告驻马某市思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马某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合同规定:驻马某市东高国际花园架空层的主体工程施工劳务由被告分包,承包工期从2010年9月5日至2010年10月30日共计55天。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被告周明峰,工程期间原告在被告周明峰工程工地施工并投入资金,2011年1月31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周明峰向原告出具一份工程款余额说明,该说明载明:原告在东高国际花园承包周明峰项目(工程)中投资及余额利润剩余为伍万元整,因工程至今未能完工,周明峰本人现无力支付,待工程结束一次偿还,在此期间按每月壹分五厘利息支付,限期两个月。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无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周明峰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工程款余额说明为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对原告要求被告驻马某市思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请求因没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月息一分五厘,从2010年2月1日起计至被告清偿欠款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驻马某市思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明峰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梁中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