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生于1967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襄城县X村X路北侧栽植的9棵杨树伐倒。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伐树木材积13.5046立方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侯某之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王XX、王XX、张XX、王XX、王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说明、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侯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应予支持。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军义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