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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38岁,汉族,本科文化,职工,住(略)。

被告彭某,女,35岁。

原告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某,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原告与被告在务工时相识,未经充分了解,于1999年8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程某某。婚后,原告领着被告一起外出务工,因被告不能吃苦,被告又独自回家,原告一人在外务工,两人分多聚少,每年春节回家期间,两人见面就吵,致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起,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两人多次协商离婚,但因被告要求的条件苛刻未果。现两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本是安徽省六安市X镇人,1997年,在广东务工与原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充分了解后,于1999年8月16日同原告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夫妻恩爱、相敬如宾。2000年5月26日,儿子程某某出生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融洽。后来,原、被告一起外出务工,两人夫妻关系依然很牢固。因儿子的教育需要母爱,今年我才不得已离开被告回老家照顾儿子生活学习,这不是夫妻分居,我们夫妻感情现仍很好,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安徽省六安市X镇人。1997年,原、被告同在广东务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两年多的了解后,两人于1999年8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程某某。婚后两人一起外出务工,夫妻感情尚好。日常生活中,因两人沟通较少,因琐事时有争吵。婚前,原告的父亲程某启在上石桥镇街道购买两间地皮建楼房,与父母分家另过时,原告与其哥各得一间二层。婚后,原、被告以四万元将原告哥哥的一间两层房屋购买为自己所有,并在房后、房侧面分别建两间两层楼房和楼梯间。庭审中,经主持原、被告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石桥集镇建设指挥部出具的通知单和建房地块选号卡(均为复印件);

2、原告提供的戴XX、刘一X、胡XX、刘二X的证言;

3、被告的当庭陈述和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日常生活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某,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文献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胡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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